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河南李彤(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中旬,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运输柴油的司机被告人魏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魏某某在运输过程中利用其他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自己测量油罐空高、打松油罐车放油口铅封,将油罐车开至约定地点,再由李拴保、陈某某(均已判处刑罚)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油管将柴油从油罐中抽出放入油壶,并以每壶150元的价格给魏某某结账。2010年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以上述方法盗窃价值1222.65元的0#柴油195升(6壶半)。现赃物已追回。2010年8月1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小李庄十字路口向西一中学隔壁仓库院内偷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提取盗窃的价值846.45元的0#柴油135升(4壶半)。现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委托书、证明、帐册、作案工具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第二责任区刑警队情况说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登记表、手机通话话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0)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现场光盘、证人阮××、宋××、秦×、杜××、王××、郭××的证言、同案犯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2、所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相对减轻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3、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勇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娜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