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来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人:李丰勤
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
厂长:牛红梅
原告来某某诉被告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工伤事故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发现,该案件应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来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俊凡
审判员杨书凯
代理审判员王海燕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贾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