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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某某与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来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人:李丰勤

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

厂长:牛红梅

原告来某某诉被告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油田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泥制品厂工伤事故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发现,该案件应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而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来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俊凡

审判员杨书凯

代理审判员王海燕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贾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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