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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乙、肖某丙与长沙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抓纲,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小阳,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肖某乙之子,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抓纲,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小阳,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舟,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乙、肖某丙与被告长沙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中心医院补偿原告肖某乙、肖某丙x元,此款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原告肖某乙、肖某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长沙市中心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报

人民陪审员虢建刚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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