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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等诉丁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丁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系被告丁某之妻),住(略)。

被告施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姐弟关系,系被告丁某、施某之子女。原、被告于1975年、1986年共同申请在本市X镇X村某队某宅某号、某号、某号建造二上二下房屋及平房三间(合计占地面积93平方米)。因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故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号平房一间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丁某所有;

二、坐落于上海市X镇X村某队某号二上二下房屋产权及某号平房二间中的西侧一间房屋产权归原告丁某所有,上述某号平房二间中的东侧一间房屋产权归被告丁某、施某共同共有;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丁某、丁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3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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