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喜迎、倪金涛(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后,于1994年7月29日深夜十二时许,携带两把砍刀、一把尖刀、尼龙绳和口罩等物,窜至荥阳市X村邢某某家门口,三人搭人梯来到邢某某的平房上,将正在平房上休息的邢某某及其妻子禹某某惊醒,郑喜迎遂用砍刀刀背照邢某某的头上砸了两下,并持刀将禹某某挟持到楼下住室内抢劫现金七十元;被告人上张某某同倪金涛在平房上欲用尼龙绳捆绑邢进义的双手,遭到反抗,并大声呼救,二人遂用尖刀、砍刀照邢某某身上乱砍,致使被害人邢某某受伤十九处,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现赃款已挥霍。

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荥阳市看守所向办案民警揭发侯景鹏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书、原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立功证明等相关书证、物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平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