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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某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唐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一般。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颜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愿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13日双方共同到株洲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是再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沟通较少,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颜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

二、原告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财产、债务及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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