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申请人邓XX,女,1965年2曰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巷X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XX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4月21日发出(2011)常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邓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邓XX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1年4月21日(2011)常鼎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胡XX承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