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上午,民权县纪委在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拍卖信用社车辆,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唐光、王忠建(均已判刑)等人,采取威胁、恐吓之手段,强行把其他竞标人的押金票收走,阻止他人竞标,从而以最低价拍得六辆车,后又到县委招待所重新高价拍卖,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人唐光、王忠建、魏书勇的供述,证人李xx、苏1xx、苏2xx、张1xx、张2x、王x、孙xx、左xx等人的证言,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利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