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德、陈某强(均已判刑)开着机动三轮车携带板锯先后在民权县X镇金狮东北地盗窃桐树5棵,在人和镇X村东南地盗窃桐树7棵,被盗12棵桐树经民权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66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陈xx、耿1xx、耿2xx、耿3xx、张xx、耿4xx、张xx、耿5xx的证言、同伙陈某德、陈某强的供述、民权县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被盗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