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汤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汤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l2月间,被告人张a在本市x区x镇x村x队x号“朱a”(另案处理)开设的游戏机房内看店,并为赌博人员提供上分等服务。
2009年12月15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游戏机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张a及参赌人员3名,并查获“斗地主”等赌博类游戏机共11台及赌资人民币1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a、袁a、马a、石a、徐a、张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张属初犯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a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黄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