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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等五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以上五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马某、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淑琴、代理检察员李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马某、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前后,被告人李某、于某某、马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董亮(另案处理)预谋卖煤骗钱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董亮在郏县境内以1700元左右的价格买了一车2吨左右的煤。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董亮驾驶一辆蒙x小型货车(该车系张某某所有)到汝州市X乡X村,对该村村民秦某谎称该车煤是其从工地上偷来的,并虚报该车煤的吨数,最后以2200元的价格将该车煤卖给秦某。

2010年6月14日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甲、董亮用相同的方法,先后在郏县境内以每车(2吨左右)1700元左右的价格买煤4车,分别以2500元的价格将煤卖给郏县X乡X村民王某丙,以3000元的价格将煤卖给禹州市X镇X村民王某丁,以296驮缓跻铺交粕闩滔⒀健辛菜葡闩滔难鄣窦航裘砀萦兄袷暽W镇X村民刘某某,以2480元的价格将煤卖给宝丰县X乡X村民付某某。

2010年6月12日前后,被告人李某伙同于某某、马某从河南省登封市以1700元左右的价格买了2吨左右煤,驾驶一辆蒙x小型货车(该车系李某所有)到郏县预谋卖煤骗钱。后三被告人又窜至禹州市X镇晋某,对该村村民晋某某谎称该车煤是其从工地上偷来的,并虚报该车煤的吨数,最后以2245元的价格将该车煤卖给晋某某。之后,被告人李某伙同于某某、马某用相同的方法,先后在郏县境内以每车(2吨左右)1700元左右的价格买煤3车,分别以2800元的价格将煤卖给禹州市X乡X村民娄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将煤卖给宝丰县X镇X村民韩某戊,以2600元的价格将煤卖给宝丰县X乡X村民任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马某、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付某某、晋某某、娄某某、韩某戊、任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乙、关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郏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与被告人李某、马某、于某某结伙或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某于某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李某、马某、于某某刑事责任某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根据本案案情、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四、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五、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上五被告人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六、作案工具蒙x小型货车一辆;蒙x小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赃物(两辆车上的煤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文利

审判员王某娜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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