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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某、沙某某、王某乙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某、沙某某、王某乙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某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某、沙某某、王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荥阳市索河办富强花园小区租设场地、购置赌具,并联系被告人沙某某在赌场发放高某贷,安排被告人王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洗牌、打“水箱”抽头,组织多人以推饼的形式聚众赌博,后被荥阳市公安局当场查获。当晚抽头渔利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某、沙某某、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法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物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甲、贺某某、李某某、沙某某、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贺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非法某得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某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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