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7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4日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荥阳市X路西段时尚网吧,趁任洋洋熟睡之机,将任洋洋的一部诺基亚E66型黑色滑盖手机盗走,该手机于2010年7月16日购买,价值160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手机款已配给任洋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任洋洋陈述、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