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荥阳市兴华市场巴记牛羊肉店工作之机,暗中配备店内钱箱钥匙三把,先后从钱箱内盗窃现金共8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巴某某、巴某某的陈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失主谅解书、配备钥匙的照片等相关书证、物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得到失主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睿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