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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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起,被告人熊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X村租房内,使用假郑州铁路局钢印、印章、电脑、扫描仪、打印机等工具,用于制造假铁路工作证、乘车证以及其它各种假证件。后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刑警队民警抓获,在其租住房内查获各类制假物品100余种,2274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伪造郑州铁路局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09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方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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