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村,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起诉人李X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李X称,起诉人是被监护人李X的儿子,文X是被监护人李X的妻子。李X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010年4月22日,上海市闸北区X街道X居民委员会指定文X为李X的监护人,但文X身体欠佳,照顾李X比较困难。现起诉人李X对上海市闸北区X街道X居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要求撤销上海市闸北区X街道X居民委员会指定文X为李X的监护人的指定,指定起诉人李X为李X的监护人。
审理中,文X称,因身体欠佳,同意李X作为李X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2010年4月22日,上海市闸北区X街道X居民委员会指定文X为李X的监护人,但文X身体欠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现李X要求指定其为李X的监护人,文X也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X街道X居民委员会指定文X为李X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李X为李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盛玉英
书记员张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