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余,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吉海、章某,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丈夫)。
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