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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余,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吉海、章某,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丈夫)。

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建工房屋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刘虎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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