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龚建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