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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龚建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处分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陈巨文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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