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建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34元,财产保全费630元,合计1264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王长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