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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锦达置业与被上诉人唐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原洛阳市三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涧西区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村村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九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锦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志光,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X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段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黄某顺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О一О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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