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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巍,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明奇,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至2009年10月12日止,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货款x元应予支付,此款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2日支付10万元(已当庭支付),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4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x元于2010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如果被告王某某没有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向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三、原告汕头市佳华纸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0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04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晓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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