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成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强,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广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广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某某因与潘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成吉,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广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5月29日,原告杭某某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军缘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转让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总价款为24万元,原告杭某某先支付定金5万元,两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房屋一并交付原告时原告将余款付清。2008年,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两被告后,至今未办理两项权属证书,因此两被告亦没有将该房屋交付原告。经原审法院前往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查明本案所涉房屋的土地为军事用地。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的土地为军事用地,并非一般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杭某某的起诉。
裁定送达后,原告杭某某不服,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理由是:一、本案为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现行法律未规定涉及军事用地的房屋买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房屋所涉土地的性质问题。
被上诉人潘某某、张某某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纠纷的性质为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指向的对象为合同义务的履行问题,且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及特殊性质土地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二、即使本案所涉合同因土地性质特殊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审原告仍可以通过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方式主张权利,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这一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将导致本案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审判员刁国民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