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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博,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博,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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