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博,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博,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苹、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