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7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孙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以自己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洪涛
审判员郝建平
审判员史凌云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