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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1日被拘留,2009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刘a在与他人合租的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院子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姚a发生争吵,在争执中刘用匕首将姚刺伤,致使姚左前臂刀刺贯通伤等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刘a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陶a、陈a、史a的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事发后能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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