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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俊杰受贿一案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牛俊杰受贿一案,经本院审理,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做出(2011)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页第12行“2009年11月9日,”

现更正为“2010年11月9日,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梁克庆

审判员李敏

二0一一年元月十日

书记员李鹏

北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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