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业鲜,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X组,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08年9月28日以与被告武某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撤回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476元,合计626元,均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秀峰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