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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岭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27岁。

辩护人何某某,男,河南典策(略)事务所(略)。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仙礼、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尉氏县X镇团委书记兼蔡庄镇X村干部职务之便,在负责征收小张村、大朱村、南孟村超生对象户的社会抚养费及未办理一胎准生证对象户罚款过程中,先后六次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罚款共计x元截留不交,予以侵吞;在负责征收大张村超生对象户的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伙同大张村党支部书记张海岭(另案处理)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7000元截留不交,予以私分,其中董某某分款3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全部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海岭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XX、张一X、张二X、张三X、郭XX、朱XX、石XX、李XX、张四X、张五X、张六X、朱一X财、张七X、郭一X、史XX、张八X、刘XX等人的证言,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据,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被告人董某某的任职证明及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截留超生对象户的社会抚养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在归案后能坦白同种类的其他犯罪,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孙军玲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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