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沈丘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负责人杜某,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以下简称沈丘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新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重大疾病理赔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丘支公司未进行答辩,其负责人杜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无法律依据。如意安康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慢性肝脏衰竭,是指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且被证实具备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等所有临床表现,原告所患疾病显然不符合条件,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答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案中,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沈丘支公司是答辩人的下设展业机构,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0日,赵某某的爱人崔xx向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险种,被保险人为赵某某,保险期间自2006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35年2月10日24时止,或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费为1382元,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为x元。投保人于2006年2月10日至2009年2月9日交纳了3次保险费。2008年12月7日,赵某某以被上海市宝山区中心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肝腹水、胃出血,向被告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被告拒绝赔付而发生纠纷。
本案在庭审后,原告与周口中心支公司请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协议签订十日内,支付赵某某人民币x元,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二、主险合同(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70岁)继续有效,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根据条款规定为赵某某办理保费豁免。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新岭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