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其实际住徐州市鼓楼区金山桥碧螺山庄,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某诉称其与张某于2009年8月7日签订租赁协议,因对方违约,故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为由,诉至原审法院。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依据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张某住所地以及租赁物所在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无论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还是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