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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卢某某单位行贿、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郑州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局长、原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小岗刘村和周新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原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XX,女,系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及被告人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单处罚金x元;二、被告人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涉案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是聚龙置业的单位人员,不具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身份;没有为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款是被惠军索要的;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受贿罪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及被告人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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