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路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义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X路通货运有限公司诉李某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2008年5月20日借原告现金x元至今未还,且再也没有来往,原告打电话找被告也不接,并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及从借款之日起(2008年5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x元,并要求被告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深圳市X路通货运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李某地址,查找不到李某;本院通过调查,查不到李某,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路通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留
审判员于素辉
审判员曹付俊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