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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朱某某玩忽职守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2009年3月至今任唐河县规划局监察大队中队长。因玩忽职守于2010年10月31日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2008年5月份任唐河县规划局监察大队副队长,2010年7月至今任规划局法制室主任。因玩忽职守于2010年10月31日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常花园社区农民冯某某在未经唐河县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占用审批手续,也没有向唐河县规划局申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唐河县X街道办事处景庄社区X组的耕地,进行房地产建设。2009年6月份,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分包的辖区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冯某某无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施工,即进行制止,并对冯某某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经研究于2009年6月20日和2009年12月8日两次依次作出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冯某某仍继续进行施工,在此情况下,依照我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唐河县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及时对冯某某的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人白某某和朱某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仅在对冯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冯某某非法施工建设的行为制止不理,致使冯某某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份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内非法占地5400平方米,非法建设房屋44间,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x元。

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白某某和朱某某分别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即证人白某、祝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提取的处罚通知书、处罚决定等证据、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的职务证明、唐河县规划局证明、唐河县神坤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估价报告等相关书证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属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朱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革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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