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某玲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2008年2月为一些生活小事发生争吵而分居至今。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嫁妆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婚后常为家务琐事吵架,2008年2月发生争吵后导致分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被褥两床、高柜一套、电视柜二个、饭桌一张、冰箱一台、床一张、梳妆台一张、茶几一张、木沙发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某某与向某某离婚;
共同财产归向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黄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某玲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向某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