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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磊,河南日月星(略)事务所(略)。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生活不和谐,被告多次对其侵害,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冯某由其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x元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12日同居生活,同年3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冯X,因原、被告婚后经常外出打工,婚生男孩冯X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胡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生活不和谐,被告多次对其侵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同时被告冯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诉称与被告冯某某婚后性格不和,生活不和谐,被告多次对其侵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又不予认可。故原告胡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振宇

审判员姚琳

人民陪审员熊功成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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