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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林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启长担任记录,于2009年2月2日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以致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嫁妆原告不要,归被告所有。

被告刘某某辩称,对于离婚,被告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生育一女孩张梦盈。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以致无法共同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彩电、VCD、功放机、音响、梳妆台、沙发、高、矮组合、柜子、椅子凳、桌子、棉被、茶几等日用品。原告在外经手有少许债务。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梦盈由张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某承担;

三、共同财产归刘某某所有;

四、张某某在外经手债务,由张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建林

二00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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