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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原告谌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原告谌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谌某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谌某,被告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谌某诉称:我与被告因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现我俩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

被告唐某辩称:我与原告因草率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属实,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愿相识后,于2003年7月12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谌某婷。近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打骂,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3月12日自愿到本院要求离婚。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谌某与唐某离婚;

2、女孩谌某婷由谌某抚养,谌某不要求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谌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松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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