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修勇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