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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好,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修勇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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