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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张某某与梁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某、张某某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伯承,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赵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绍京

审判员刘秋生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凤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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