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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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靳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宛英(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建议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6月份被告人靳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省济源市神马服装厂段xx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靳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南阳纺织大世界顺达被服厂孙超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

3、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靳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四次收受南阳医专小市场门面房承包人李建州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现金x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辩称:李建洲所送的x元中有些款项应当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从2008年至2010年,每年年初我给李建洲女儿压岁钱各5000元,一共是x元。李建洲有病住院期间我给他8500元。2010年6月份我女儿结婚李建洲送了x元礼金,这不是受贿。

辩护人陈某某、张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起诉书指控靳某收受李建洲4万元的认定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该扣减的没有扣减,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扣减。被告人受贿后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退赃,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告人靳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省济源市神马服装厂段xx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靳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南阳纺织大世界顺达被服厂孙超所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靳某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四次收受南阳医专小市场门面房承包人李建州所送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靳某在检察机关退出赃款x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x元,现赃款已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靳某供述和辩解

2007年下半年,医专要对外租赁小市场门面房,李建州想承包该门面房,就找到我帮忙。我就给服务中心主任赵新富和副主任蒋文革做工作,在我的劝说下他们也同意李建州承包小市场门面房,我们三个是服务中心的班子成员,小市场门面房又归服务中心管,我们三个同意他肯定能顺利承包,2007年11月份李建州与学校签订合同顺利承包了门面房。

2008年初的一天,李建州到我的办公室,就是在二楼东第一间屋,对我说:“老靳某,感谢你对我承包门面房的帮助,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你收下吧。”说着,他递给我一个信封,我便收下了。后来我打开信封查了查,里面是1万元现金。我原来在国医大工作,2005年至2006年李建州跟着我干过一些零星工程,彼此熟悉。2007年我到南阳医专担任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后,他经常去找我,想干些小活。

2009年初的一天,李建州到我的办公室对我说:“靳某,我过来看看你,也没买啥东西这点钱你自己看着买点啥吧。”说着,他递给我一个信封,我便收下了。后来我打开信封查了查,里面是1万元现金。李建州在承包门面房上挣住钱了,想续租,我是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如果他不和我搞好关系,在续租门面房的问题上我不同意他肯定续租不了。他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以便在续租上我继续给他关照,所以给我送这1万元钱。

2010年初的一天,李建州给我打电话联系上后开车去接我,我们开车到医专办公楼下时,李建州从身上掏出来5000元现金给我说:“这钱你先拿着,省的上去了难看。”我收下这5000元钱后,我们一起上楼,当时蒋文革也在办公室坐,李建州又在办公室,给了我和蒋文革一人一个红包。后来我打开查了查,我的红包里是5000元。李建州大致给我说过他的意思,如果当着蒋文革的面给我和蒋文革送钱,通过信封或红包的厚薄蒋文革肯定能看出来李建州送给他的钱要少些,为了不产生矛盾,李建州才这样做。…我是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对他租赁小市场门面房以及在医专做生意等很多事情上都有决定、管理的权力,他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以及我对他以前的关照表示感谢,给我送这1万元钱。

2010年6月1日,我女儿结婚,在举行婚礼前几天李建州到我办公室,当时我前妻李格也在。李格走后李建州对我说:“恭喜呀,结婚可是大喜事,这1万元钱是我的一点心意。”说完他把装有1万元钱的红包递给我,我就收下了。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后,我考虑到如果礼单上写1万元钱影响不好,就给李建州打电话说:“婚礼礼单上只写你送了2000元就行了,写多了影响不好。”李建州当时表示同意。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段xx给我送了1万元钱。段xx的厂与医专有业务往来,我是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任副主任,主管学生公寓管理、公寓物品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和门面房管理这块,我们通过业务接触认识了。段xx给我打电话联系上后开车到医专服务中心办公楼下等我,我们见面后他在车上给了我1万元现金。他给我送这1万元钱是想让我同意他供货。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超给我送了3000元现金;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孙超给我送了5000元现金。两次送8000元,孙超是南阳纺织大世界个体户,

医专服务中心要采购学生用床上六件套,孙超想往医专供货,我是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主管学生公寓管理、公寓物品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和门面房管理这块,他给我送这8000元钱是想让我同意他供货。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

靳某原来在国医大工作,2005年至2006年我跟着他干过一些零星工程,彼此熟悉。2007年靳某到南阳医专担任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后,我经常去找他,想干些小活。2007年下半年,我得知医专要对外租赁小市场门面房的事,就找到靳某,让他帮忙,靳某当时答应帮忙,对我说:“我虽然主管此项工作,但此事需要服务中心班子研究后通过招投标才能最终确定。”随后我通过靳某介绍认识了服务中心主任赵新富、副主任蒋文革。靳某向他们两位介绍我人实在,服从管理,在征得赵、蒋二位主任同意后,2007年11月通过招投标我取得了小市场门面房的经营权。2008年初的一天,我事先准备了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到靳某办公室(医专办公楼二楼东头第一间),把装钱的信封掏出来,放在靳某的办公桌上说:“小市场的事你没少操心,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靳某当时也没有说啥,就把钱收下了。靳某和蒋文革在一个办公室工作,面对面两张办公桌,我给靳某送钱时蒋文革在场,我当时也送给蒋文革一个装钱的信封,是5000元现金,他俩都把钱收下了。

2009年初的一天,我事先准备了1万元现金,用信封装着,到靳某办公室(医专办公楼二楼东头第一间),把装钱的信封掏出来,放在靳某的办公桌上说:“快过年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靳某当时也没有说啥,就把钱收下了。靳某和蒋文革在一个办公室工作,面对面两张办公桌,我给靳某送钱时蒋文革在场,我当时也送给蒋文革一个装钱的信封,是5000元现金,他俩都把钱收下了。

2010年初的一天,我开车拉着靳某到医专办公楼下时,从身上掏出来5000元现金给靳某说:“这钱你先拿着,省的上去了难看。”靳某收下这5000元钱后,我们一起上楼,当时蒋文革也在办公室坐,我又从身上掏出2个红包(各装5000元钱),分别交给靳某和蒋文革,他们俩收下钱后我就走了。因为前两次给他们送钱信封的厚薄不一样,我怕蒋文革看出来引起矛盾,所以这次分两次给靳某共计1万元钱,这样免得蒋文革心里不舒服。

2010年6月1日,靳某女儿结婚,在举行婚礼前几天我到靳某办公室,当时靳某前妻李格也在。李格走后我对靳某说:“恭喜呀,结婚可是大喜事,这1万元钱是我的一点心意。”说完我把装有1万元钱的红包递给靳某,靳某收下钱后我就走了。过了大概一个星期后,靳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去参加婚礼时礼单上只写送了2000元就行了,写多了影响不好。”我当时同意了。我和靳某非亲非故,我借靳某女儿结婚的机会,送给靳某这1万元钱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他在续租和管理工作上继续给我关照,所以给他送这1万元钱。

(2)证人蒋xx证言

2007年下半年,医专要对外租赁小市场门面房。靳某给我和服务中心主任赵新富介绍认识了李xx,靳某向我俩说李xx实在,服从管理,希望我们能同意李xx承包小市场门面房,我表示同意。在2007年11月通过议标的形式李xx取得了小市场门面房的经营权,我作为副主任在李xx承包小市场门面房这件事上表示同意。到2008年初快到春节时,李xx到我的办公室(医专办公楼二楼东头第一间),把装钱的信封掏出来,放在我办公桌上说:“小市场的事你没少操心,这5000元钱是我的一点心意。”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查了查是5000元。因为我是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在租赁小市场门面房时我也要发表意见,我对李xx承包小市场门面房表示同意,他为了对我的帮助表示感谢,才送这5000元钱。

2009年初快过春节时,李xx到我办公室(医专办公楼二楼东头第一间),把一个信封掏出来,放在我办公桌上说:“快过年了,这5000元钱是我的一点心意。”我就把钱收下了。我和靳某在一个办公室工作,面对面两张办公桌,李xx给我送钱时靳某在场,李xx当时也送给靳某一个信封,他也收下了。

2010年初快过春节的一天,李xx到我办公室(医专办公楼二楼东头第一间),把一个信封掏出来,放在我办公桌上说:“我过来看看你也没买啥东西,这5000元钱你自己买点啥。”我就把钱收下了。我和靳某在一个办公室工作,面对面两张办公桌,李xx给我送钱时靳某在场,李xx当时也送给靳某一个信封,他也收下了。

(3)证人段xx证言

从2008年开始给南阳医专服务中心供应床上用品…那是在2008年年初我到南阳医专联系业务,我找到负责学生公寓的靳某主任,我介绍床上用品比较便宜,后来在2008年3月份靳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带上样品去看看,他提出来一点改动接着他就开始让我们供货了,也没有通过招投标。在他同意供货后2008年6月份,我给靳某送去现金1万元,是一个上午,在服务中心的楼下,我说供应物品全靠你招呼,非常感谢。后来在2008年8月份他让我们神马给医专供应了床上用品4000套,每套66元,军训服1500套,每套25元。

(4)证人孙x证言

我从2007年开始给医专供应床上用品6件套,2007、2008、2009三年每年都向医专供货。在2008年上半年一天,我给靳某打电话在医专服务中心的楼下给他3000元,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我约靳某到七一路中行对面,见面后给他5000元。送钱是因为医专要采购床上用品,我想供货,靳某是主管学生公寓、公寓物品管理等的副主任,我给他送钱就是想让他同意我供货。第一次送钱后靳某同意我向医专供应了1500套床上用品,每套76元。第二次送钱后靳某同意我向医专供应了1500套床上用品,每套85元,都是我自己的钱。

3、书证

(1)犯罪嫌疑人靳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

(2)医专和李建州的小市场管理承包合同、医专承包费收入凭证手续

(3)医专向神马支付货款的凭证手续

(4)账号尾号为8450,户名段晓银行往来明细

(5)退赃证明

(6)发破案报告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阳医专学生生活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靳某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李xx所送的x元中的一部分是礼尚往来,属礼金。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该x元属受贿数额有靳某的供述和李xx、蒋xx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靳某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杜帅

审判员易卫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亦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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