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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武冈市司法局湾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定于2009年3月2日9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修军

人民陪审员林济美

人民陪审员刘某良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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