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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西河口管委会金盆湾行政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梅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中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陕二组村民,现住(略)。

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西河口管委会金盆湾行政村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梅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中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陕二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略)西王西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梅,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西王西组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梅,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0年1月1⑷噶馨硎死嬖指杭涸⒃嬖歉厩贾某挥姹罡壤饶⒛弧姹罡焕绺樯蓟圃啦拙环敢0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原告乔某某诉称,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初8订婚,经介绍人贾某和李某之手,共向被告给付彩礼8880元,见面礼1001元,二金、手机、衣服及摩托车共计x元,吃饭给钱950元。现被告坚决不同意此婚约,经多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8880元,二金、手机、衣服共4860元、宗申摩托车一辆5400元,吃饭给钱花销950元、见面礼1001元,合计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辩称,愿协商解决。被告李某丙辩称,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于2010年2月3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贾某某、原告乔某某彩礼8880元;

二、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贾某某、原告乔某某自愿放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原告贾某某、原告乔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永献m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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