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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湖南省新邵县X镇X路口X组X号,系被告之叔,公民代理。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审判员戴琳于200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原、被告在深圳打工相识,同年底原、被告同居生活,1998年生女孩邓某晶,2001年生男孩邓某佳,2003年12月25日双方到武冈市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手续。在原、被告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发生吵架的现象,这样持续10余年,原、被告都是在争吵中度过的。尤其是今年3月来夫妻矛盾进一步激发,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各抚养一个;共同财产各占一半。

被告辩称,被告和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查,1996年原、被告同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同年底原、被告同居生活,1998年生女孩邓某晶,2001年生男孩邓某佳。2003年12月25日原、被告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双方时有矛盾。2007年双方在武冈市公安局侦警大队四楼买了一套二手房,价格为六万四千八百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邓某晶、邓某佳由原告邓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邓某某自愿承担小孩全部抚养费;

三、原、被告2007年在武冈市公安局侦警大队四楼买的一套二手房归原告邓某某所有,由原告邓某某补偿被告李某甲五万元,此款在本月底前由原告邓某某一次性付清。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原、被告各自偿还。

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1000元,被告李某甲承担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琳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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