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逯某甲、白某某诉被告逯某乙、逯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逯某甲,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押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禹州市X镇X村X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禹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某律工作者。

被告逯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逯某丙,曾用名逯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禹州市X镇X村。身份证号码:x。

原告逯某甲、白某某诉被告逯某乙、逯某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某甲、白某某委托代理人押某某、魏某某,被告逯某乙,逯某丙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逯某甲、白某某诉称:1997年6月份,我家人共同修建三条砖垌作为住宅之用。2002年9月份逯xx(逯某甲之父)死后,住宅及家中财产暂由逯某丙管理,但2006年5月10日被告逯某丙私自与逯某乙签订协议,将三条垌及后边空地全部卖给他。我得知此事后遂要求逯某乙搬出住房,但遭到逯某乙的拒绝。无奈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房屋及空白某。

被告逯某乙辩称:一、我从逯某丙手中买到的三条垌是公平买卖,其垌后空地也是我和逯某丙互换而来,双方签订有购房协议,协议合法有效。二、我购买的三条垌原系逯某柱所某,后将该房子作价5500元给了逯某丙,让逯某丙给逯x元,房子归逯某丙所某,故二原告非房屋所某权人,起诉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逯某丙辩称:一、原告所某事实不合实际。本案所某三条垌是我父亲以自己名义办理的房产证,那时我和三哥逯xx还未成家,还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我们兄弟几人和父母共同修建的此处房产,非原告一家人所某。二、我将自己所某的房产卖与他人,原告无权干涉。三、房产后半亩地是我们全家的责任田,由于父母年迈,我一人无法耕种管理。故与逯某乙互换。综上,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逯某甲、白某某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白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白某某身份;2、逯xx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其身份;3、禹州市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白某某与逯xx系夫妻关系;4、逯某甲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其系逯xx婚生女儿;5、白某某与逯xx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人户口在禹州市X镇X村X组,6、禹州市森林公安局于2009年9月14日调查逯某丙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逯某乙是买的逯xx的房子;7、争议宅基地平面图一份,证明该房房主系逯xx,而非逯某丙;8、原告代理人魏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调查逯某乙母亲艾x及逯某丙笔录各一份,证明逯某乙买逯某丙房子;9、逯某村及方山镇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逯某丙将逯xx房子卖了的事实;10、逯某丁及逯某西证明两份,证明1998年经二人手将逯xx的责任田承包给逯xx的事实;11、逯某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逯xx是房主及住宅四邻关系的事实;12、逯xx、逯x和逯xx换地协议一份,证明三人换地事实;13、证人焦凤枝当庭证言,证明逯xx、逯x与逯xx换地的情况。

被告逯某乙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购房协议一份,证明房屋买卖事实;2、逯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换地合法有效;3、证人逯x证言,证明二被告房子买卖逯x是中间人及房屋买卖价位合情合理情况;4、证人逯某丁证言,证明逯xx和逯xx换地情况及逯某柱家中盖房情况;5、房产证二份,证明本案诉争的房产系逯某乙夫妻所某。

被告逯某丙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新老户口簿各一份,证明逯某柱家庭成员情况;2、吴x、逯某x、逯x及逯x证明各一份,证明四人均放弃遗产份额归逯某丙继承;3、逯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该房屋所某权人系逯某柱及逯某丙操办逯xx丧葬事宜的情况;4、逯xx遗书一份,证明立遗嘱人逯xx关于对其母赡养问题解决及欠逯某丙财产太多等情况;5、证人逯某强、逯某才和逯某全证言,证明本案所某房屋所某权及房后土地使用权归逯某柱、逯某丙操办逯xx丧葬事宜及抚养逯xx之女逯某甲的情况。

本院依法调取证据为禹州市X镇房屋产权调查表一份,证明争议房产现登记产权人为逯某乙,建房时间为1986年及四邻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所某供的证据1、2、3、4、5,被告逯某乙所某供的证据1、3,被告逯某丙所某供的证据1,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原告所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该笔录系复印件,没有禹州市森林公安局加盖核对章,办案人员又未出庭,且据逯某丙说其本人签名时未核对笔录内容,故不应采信。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该图系原告代理人自绘,实际图在禹州市房管局,与客观实际不符,不应采信。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逯某丙卖房子是事实,但是买卖房子时有买卖协议。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可证明二被告买卖房屋及换地事实,无法证明二被告侵权事实。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两份证明系证人逯某丁及逯某西所某具,现两位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两份证明均系复印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故不应采信。对证据11有异议,认为该证明系原告代理人书写逯某村村委会加盖印章,出证程某不合法,且证明上无村委会主任签字,不应采信。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是事后伪造的,协议上无双方当事人签章,且协议上时间显示是2009年10月17日,故不应采信。对证据13有异议,认为所某证言不实。

原告对被告逯某乙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系。对证据3和4有异议,认为两位证人所某证言不实。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该争议房产,没有土地使用证相佐证,不应采信。

原告对被告逯某丙所某供的证据2和3有异议,认为两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遗书不真实。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三位证人所某证言不实。原告认为本院调取的村镇房屋产权调查表提出异议,认为其记载的事项并非讼争房屋,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村镇房屋产权调查表予以确认。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所某供的证据6,在庭审中被告逯某丙对禹州市森林公安局调查笔录内容及签字予以认可,故被告所某异议不成立,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所某供的证据7和11,本院认为,结合我院依法调取的禹州市X镇房屋产权调查表可知,逯某乙坐落于禹州市X镇X村的房屋东邻逯某,南邻路,西邻逯某卿,北邻空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故对证据7和11不予确认。原告所某供的证据8,该证据与被告逯某乙提供的购房协议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可证明被告逯某乙现住房屋系从被告逯某丙处买来,无法证实该房屋系逯xx所某。原告所某供的证据9,本院认为,逯某村及方山镇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中显示逯某丙将自家三间平房转卖给逯某乙,价格为x元,未提及逯某丙侵权的情况,故二被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无法证明逯某丙侵权事实。原告所某供的证据10、12和13,结合被告逯某乙提供的证据4逯某丁的当庭证言,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逯xx、逯x与逯xx换地的情况,但是无法证明该房子属逯xx所某,故对原告认为三证据能证明争议房产权属问题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逯某乙所某供的证据2无法证明二被告换地合法,换地协议是否合法,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评价,村民委员会并非认定的主体,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被告逯某乙所某供的证据3和4,原告认为证据不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某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证据3能与被告逯某乙提供的证据1相互印证,证据4能与原告所某供的证据10、12和13相互印证,故对被告逯某乙提供的证据3和4予以确认。被告逯某乙所某供的证据5,能够与我院依法调取的禹州市X镇房屋产权调查表相互印证,故原告所某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逯某丙所某供的证据2可证明本案争议房子及责任田中逯某柱的遗产,吴x、逯某x、逯x及逯x自愿放弃应得份额归逯某丙所某,涉及到逯某丙处分该房产及责任田的权利问题,故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原告的异议不成立。被告逯某丙所某供的证据3和5,可以相互印证,但是关于房子归属,村委会及公民个人没有认定房子归属的权力,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该房屋是逯某柱及妻子吴x、三儿子逯xx及四儿子逯某丙共同修建了坐落于禹州市X镇X村房子,但是均无法提供原始房产证对房子归属加以证明。逯某丙所某供的证据4,逯xx亲自书写的遗书没有显示关于其所某财产的处分,不能证明被告逯某丙所某证明之问题,本院不予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86年逯某柱及妻子吴x、三儿子逯xx及四儿子逯某丙共同修建了坐落于禹州市X镇X村房子,房子东邻逯xx、西邻逯某卿。北邻空地。1996年原告白某某与逯xx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逯某甲。1998年逯某柱去世,后其子逯某乙于2003年去世。2006年5月10日,经中间人逯x介绍,逯某丙与逯某乙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逯某丙将其兄逯xx(已故)的房子及其附属物25棵树木及厕所某处卖与逯某乙,房后责任田(宽16米,长22.5米)双方自愿交换,逯某乙支付逯某丙x元,于2009年11月24日在禹州市房管局办理了登记,登记房屋所某权人为逯某乙,按份共有人为王贵展。另查明,逯某柱有子女六人,其中长子逯某银先于逯某柱去世,其没有配偶和子女,次子逯某x、三子逯xx、四子逯某丙、长女逯x、次女逯x。2010年元月5日,吴x、逯某x、逯x及逯x出具书面证明,表示自愿放弃各自应得遗产份额归逯某丙所某。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关于争议房产的归属,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据均证明该房屋是逯某柱及妻子吴x、三儿子逯xx及四儿子逯某丙共同修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即本案房屋所某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因四人均系该房屋的共建人,四人系家庭关系,且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对共有人之间份额的约定加以证明,故推定共建人共同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吴x自愿放弃其应得遗产份额归逯某丙所某,但未对其共有份额予以处分,被告逯某丙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该房屋,且被告逯某乙提交的购房协议记载被告逯某丙以自己名义将其兄逯xx房子卖与被告逯某乙,显属无权处分。同时购房协议也显示被告逯某乙购买房子时明知该房子属于逯xx所某,仍予以购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行为侵害了逯xx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某权益,作为逯xx的继承人即女儿逯某甲和妻子白某某现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权利,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逯某乙提交的购房协议说明被告逯某丙及逯某乙对该房子属逯xx所某予以事实上认可,但因房屋涉及案外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原告也未提供证据对该房子属于逯xx所某予以证明,故对二被告的自认房产属于逯xx完全所某的事实本院尚不能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现房屋的登记户名为逯某乙和王贵展,可推定二人现为该房屋的所某权人。被告逯某乙和逯某丙并非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原告要求被告逯某乙和逯某丙返还原物与物权登记现有状态相矛盾,不利于交易安全维护,更不利于保护案外人吴x及王贵展的相关权益。因此,对二原告要求返还原物即讼争房产的请求本案不予支持。另外关于房后空白某归属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所某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某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本院的处理范围,原告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某和逯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白某某和逯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康志军

审判员:刘晓娜

人民陪审员:赵自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付进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