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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当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收监。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初、廖某(另案处理)盗窃的黑色弯梁南方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袁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王某某、杨某乙、熊某某证言,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2009)X号鉴定书,被告人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购买自用,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相印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接受财产刑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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