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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郅某某、高某某客运路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昌县X镇X路二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建昌县恒通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辽宁明澈(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郅某某、高某某客运路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郅某某及高某某达成庭外调解意向、各方自愿调解此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建昌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葫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赵迎娇

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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