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迟某某、曹某某、郭某、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中医院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再审人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迟某某、曹某某、郭某、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和解、没有申诉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鞍山市全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赵迎娇

二О一О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