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份以来,沈某某多次从襄县X乡张某某、叶某某庄杨某杜某某、胡某某处购买假冒的红旗渠、散花、黄某树等品牌的香烟,共计价值x元,分别销售给泌阳县和确山县的香烟零售商店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杜某某、董某某、马某某、孟某某、张某某、郝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施某、曹某、白某某、乔某、杨某、吴某甲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鉴别检验报告、涉案香烟的价格证明、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