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甲、刘某乙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别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刘某乙(别名刘X),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要求向安新高速改扩建工程19标项目部工地供应燃烧油遭到拒绝后,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一车28.3吨燃油卸到项目部油罐内,长期占用。后二被告人又采取堵门、阻拦车辆进入等行为,迫使项目部同意使用其燃烧油。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二连单、产品购销合同、收料单、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路建鑫

北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