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犯罪,2008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妍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某太、人民陪审员欧阳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睿珲担任记录。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达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晚,被害人曾某某在武冈市月光岭加油站附近的租房内失盗一辆蓝色钱江x—3B型两轮摩托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车系一绰号叫“阿东”(基本情况不详)的人所盗,而为其联系销售。同年8月13日16时许,当被告人王某某为销赃途经武冈市电信大楼附近时,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08年8月10日晚在租房内失盗蓝色钱江x—3B型两轮摩托车一台;
2、武价鉴字[2008]第X号价格鉴证书证明,被盗的湘x钱江x—3B型摩托车经鉴证,价格为3300元;
3、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询问其是否愿意低价购买一台钱江太子150型摩托车,颜某某表示愿意,但当得知该车是武冈市X乡一个叫曾某某的后,不愿再购买;王某某准备另行销售,途经武冈市电信大楼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4、证人苏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8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一个叫“阿东”的朋友从珠海回到武冈,并找到王某某,11日下午又返回了珠海;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8年8月10日晚一个叫“阿东”的朋友从珠海回到武冈找到王某某,并于当晚盗得一台钱江摩托车交由王某某帮忙销售,8月13日王某某为销赃驾驶该车途经武冈市电信大楼附近时被公安干警抓获;
6、领条证明,曾某某已领回失盗摩托车;
7、车辆信息表、照片证明,被盗湘x钱江摩托车的基本情况;
8、武冈市人民法院(2007)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㈠项,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交)。
(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8月14日起至2009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熊妍贤
审判员王某太
人民陪审员欧阳斌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睿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